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三份指导文件,以确保货物自由流通原则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大流行的背景下,对商品自由流通的限制已经破坏了单一市场的良好运作,因此欢迎这些指导方针,以帮助经济运营商充分利用单一商品市场。
通过的第一个文件是《企业相互承认条例实施指南》,并附有摘要。相互承认原则意味着在一个成员国合法销售的商品必须在另一个成员国也被视为合规,无论它们是否真正符合目的国的国家技术规则。这项原则既适用于不协调货物,也适用于货物的不协调方面,但也有例外。
作为制造商,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在会员国“合法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您可以受益于相互承认的原则。
第一种选择:
货物符合适用于原产国的相关国家技术规则;
这些商品将提供给该成员国的最终用户。
货物要符合相互承认原则,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
第二种选择:
货物不受原产国任何国家技术法规的约束;
这些商品将提供给该成员国的最终用户。
该指南进一步澄清了运营商的相互承认声明,国家主管部门的货物评估,所提供的支持服务等。
欧盟委员会通过的第二份文件是《经济运营商和市场监督机构指南》,关于实际执行(EU)2019/1020法规中有关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性的第4条,与共同认可法规不同,该法规适用 适用于受欧盟监管的产品。
本质上,第4条规定,对于某些通过在线平台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有一个以欧盟为基地的经济运营商。 应要求,它应向当局提供信息或采取某些行动,自2021年7月16日起适用。
符合第4条要求的产品包括(其中包括)符合以下法规的商品:
玩具的安全性;
电子设备;
无线电设备;
电磁兼容;
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有害物质(RoHS);
建筑产品;
机械;
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ATEX);
压力设备;
等等。
根据第4条的规定,谁可以担任欧盟的经济运营商?
在欧盟建立的制造商;
在联盟中未建立制造商的进口商;
授权代表具有制造商的书面授权,可以指定制造商代表制造商执行第4条第3款中规定的任务;
在欧盟建立的履行服务提供商,在欧盟没有建立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
该指南进一步解释了经济运营商在第4条下的职责以及违规的风险。
第三份出版的文件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34-36条的指南,旨在更好地理解关于货物自由流通的最关键条约条款在《欧盟运行条约》中的适用。它还触及了基于相互承认原则的判例法和上述相互承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