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No 2015/1188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125/EC指令,关于房间加热器(局部空间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
背景介绍
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三月份发布了一份通知 2017/C 076/02, 其内容是关于过渡期的测试和计算方法。该通知列出了(EU) No 2015/1188法规中不同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涉及的法规: (EU) No 2015/1188
法规的强制执行日期: 2018-Jan-01
涉及到的产品: 制热量不大于50千瓦的房间加热器,制热量不大于120千瓦的商用局部空间加热器。
生态设计的要求
1. 对不同产品季节空间加热能源效率的具体要求
产品 | 季节空间加热能源效率 | 实施日期 |
使用燃气或液体燃料的开放式加热器 | ≥42 % | 2018年1月1日 |
使用燃气或液体燃料的闭合式加热器 | ≥72 % | |
便携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 | ≥36 % | |
固定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额定制热输出功率大于250瓦 | ≥38 % | |
固定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额定制热输出功率不大于250瓦 | ≥34 % | |
储热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 | ≥38.5% | |
暗装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 | ≥38 % | |
热辐射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 | ≥35 % | |
可见灼热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额定制热输出功率大于1200瓦 | ≥35 % | |
可见灼热式局部空间电加热器,额定制热输出功率不大于1200瓦 | ≥31 % | |
发光式空间加热器 | ≥85 % | |
管型空间加热器 | ≥74 % |
2. 对氮氧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a) 从2018年1月1日起,燃气空间加热器和使用液体燃料的空间加热器,其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不能超过以下限值:
(i) 开放式和闭合式燃气/液体燃料空间加热器,其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不应查过 130 毫克/千瓦时。
(ii) 发光式和管式空间加热器,其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不应查过 200 毫克/千瓦时。
3. 对产品信息的要求
从2018年1月1日起,空间加热器应符合法规对产品信息的要求,一般信息要求会包含以下几种渠道:
(1)说明书
(2)可以自由访问的制造商网站,制造商授权代表的网站和进口商的网站
(3)产品外包装
对供应链的影响
实际上,目前有一个技术委员会TC59X 在修订现有的EN 60675标准,以使得新标准可以覆盖生态设计法规(EU) No 2015/1188的要求。 修订工作仍未完成,但已接近尾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