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市场监督与合规条例》生效。这项新法规增加了对带有CE标志的产品的要求,要求有人在欧盟担任产品合规的联系人 (POC)(“责任人”)。
第18条:更加公平的单一市场应确保所有经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并防止不公平竞争。为此,有必要加强对产品的欧盟统一立法的执行。制造商和市场监督机构之间的良好合作是一个关键因素,可以立即对产品进行干预和纠正行动。 重要的是,对于某些产品,应该在欧盟设立一个经济运营商,以便市场监督机构有可以处理请求的人,包括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符合欧盟统一立法的信息,以及谁可以与市场监督机构合作以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来纠正不合规的情况。 应该执行这些任务的经济运营商是制造商,或制造商未在欧盟成立时的进口商,或制造商为此目的授权的授权代表,或在欧盟为由其处理的产品设立的履行服务提供商在联盟内没有其他经济经营者成立时。
对于在欧盟以外制造的产品,这通常是欧盟进口商(也可能是提供履行服务的分销商),因为他们已经承担了 (欧盟产品实施的“蓝色指南”)中定义的责任规则以确保进行必要的符合性评估,提供 CE“符合性声明”(DoC),并根据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然而,在新的合规立法出台之前,对使用电子商务服务供应欧盟市场的非欧盟公司实施合规更具挑战性。
分销自己产品的电子商务渠道(例如销售“Amazon Basics”产品的亚马逊)已被归类为分销商,因此在欧盟市场目录中列出新产品时必须对所有卖家进行一致性检查。无法为受限类别提供必要的支持产品文档的卖家将被正确地从目录中删除。其余卖家只需在其组织内或通过使用“授权代表”服务指定一个欧盟联系人,该服务将重新验证产品技术文件中的文档。这保持了对新的欧盟市场监督立法的遵守。
那么所有其他卖家发生了什么?不幸的是,这些不合规产品的卖家只是转移到了“平台”,因为这些卖家不承担《欧盟产品规则实施的“蓝色指南”中定义的CE责任》。然而,这是新的市场监督立法发挥作用的地方,因为这现在适用于向欧盟市场销售的经济运营商(卖家),无论其渠道和分类如何。
第19条: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确保在线销售产品的合规性和有效执行欧盟统一立法方面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通过电子方式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经济运营商数量正在增加。因此,具有与某些欧盟协调立法约束的产品有关的任务的经济运营商通过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在欧盟设立的对话者,并通过及时执行特定任务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来发挥重要作用欧盟统一立法,以造福欧盟内的消费者、其他最终用户和企业。
这些非欧盟卖家现在还必须使用 3P 服务确保产品符合 CE 标准,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保护合规卖家,这是立法的主要目标。
第1条:为了保证产品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有必要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统一立法,并因此满足为公共利益提供高水平保护的要求,例如在欧盟的健康和安全。一般而言,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消费者、保护环境、公共安全以及保护受该立法保护的任何其他公共利益。强有力地执行这些要求对于适当保护这些利益和创造条件使欧盟商品市场的公平竞争能够蓬勃发展至关重要 . 因此,无论产品是通过离线还是在线方式投放市场,也无论它们是否在欧盟制造,都需要制定规则来确保这种执行。
这一期待已久的举措是向前迈出的一大步,以支持向欧盟销售合规、合乎道德的产品的信誉良好的卖家。